一、起草背景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是政府履行促进就业责任的重要体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要求的变化,需要对现有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作出优化调整,并进一步规范细化。2024年7月1日,《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规范性文件。2024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对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加强动态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文件精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5条政策举措,分别是:
一是优化调整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低保低边人员、残疾人。其中,大龄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年满45周岁的女性、年满55周岁的男性;长期失业人员指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是畅通申请认定渠道。明确了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线上线下渠道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在认定办结前需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个工作日,并对便捷高效办理提出了要求。
三是开展精准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工作提出了要求,包括全周期服务、“一对一”帮扶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强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等。
四是完善动态退出机制。对应当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情形作了明确,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服务资源,提高就业援助工作效率。
五是加强工作协同。明确了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的工作职责。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已实现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政策至期满;本通知实施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未实现就业创业且未出现其他本通知规定的退出情形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服务和政策。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