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的指示要求,起草《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当前我市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有关工作要求,优化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城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批复同意我市开展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改革。为做好有关落实工作,保障女职工权益,南宁市拟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机制,开展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女职工个人账户的改革试点工作。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 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复函》(桂医保函〔2025〕283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除外)。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职工本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女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二)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南宁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拨付至参保单位账户。
(三)工作要求。医保经办部门要优化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落实到位;医保经办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和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规重复领取和虚假领取的行为;各相关单位需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会商研究处置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处置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其他事项。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得因支付方式调整影响参保人权益。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