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6-01-01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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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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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解读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解读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决定》的背景

现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推动我省安居房建设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适应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变化以及安居房发展实践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居房制度,以更好满足居民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需求,实现安居房可持续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居房发展实践中社会各界反映较为集中的安居房申购条件、建设标准、产权处置等问题对《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安居房申购主体、条件。一是优化本省户籍家庭和引进人才申购安居房条件,将申购条件之一从要求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调整为在居住或工作的市、县、自治县城镇无住房,更好地满足本省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跨市县工作、生活等场景下的购房需求;二是增加符合条件的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购安居房的规定;三是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安居房是申购安居房的原则,此次修改在法规中予以明确;四是坚持因城施策理念,规定政府可以对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作适当调整,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引进工作需要。

(二)完善安居房建设要求。一是在土地供应方面,细化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依规用于建设安居房的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合理引导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二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25年3月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要求,增加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住宅项目规范等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有关内容,强化安居房建设相关要求。

(三)健全安居房管理制度。一是在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处置及安居房上市交易方面,增加安居房产权处置制度的弹性,赋予政府调整优化安居房政策更多自主权,规定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可以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政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二是做好安居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的衔接,规定安居房项目经多轮集中组织配售后仍有剩余闲置安居房房源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者由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商品住房。三是加大对多孩家庭的安居房保障倾斜,对符合安居房购买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省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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