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属医疗机构:
为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升参保人员用药选择,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我省按程序调整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范围
本次将桑桔清肺理气颗粒等25个医疗机构制剂和开郁曲等17个中药饮片新增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1),调整花红止带颗粒、芪蛭消渴安颗粒等2个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将紫珠叶、丹蒌通痹颗粒、痛风颗粒、九味骨活胶囊、三七接骨胶囊、芪龙活络颗粒、增免扶正颗粒、归枣安神颗粒、通脉降浊颗粒、骨健消痛丸等调出我省药品目录(见附件2、3)。
累计共209个医疗机构制剂、107个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4)。
二、目录药品管理
(一)目录适用范围。《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使用医疗机构制剂与中药饮片不受《目录》限制。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时,参照医保限定支付条件、医保支付标准、调剂使用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医保支付类别。纳入《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30%;中药饮片原则上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限定支付条件和医保支付标准。明确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规定的,符合限定支付规定的费用基金按规定支付。明确医保支付标准的,基金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实际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不纳入基金支付;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纳入基金支付。
(四)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仅在限定使用医疗机构或经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使用,调剂范围内医疗机构使用无需向医疗保障部门再次申报,调剂使用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该制剂配制单位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落地保障。省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更新、发布药品目录数据库,指导规范医保审核结算与基金支付管理。各统筹区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编码对照、应用,做好《目录》落地执行。
(二)协同做好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配制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注册内容需变更或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再注册等,制剂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补充申请、备案或再注册申请,并将批准情况报所在地设区市的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区市分别报省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违反有关规定配制和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基金不予支付。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接收医疗机构报送的调剂使用批准文件、批准文号有效期等资料,并向省医保经办机构报备。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再注册、备案或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强使用监管。各统筹区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目录》,不得自行增减目录内药品或调整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管理政策的宣传培训,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加强目录内品种的使用监测与支付管理,对一些管理难度大、容易不合理使用的品种,重点加强监管。各地可结合已纳入目录内品种的监测管理情况,提出相关品种调出医保目录的建议。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附件:
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目录(第四批)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第四批)
2.调出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目录品种名单
3.调出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品种名单
4.2025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目录(第一至四批)和2025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第一至四批)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