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2026-01-27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1-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 出台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由于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被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护理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被称作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险”。党的二十大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推行长期护理保险”进一步作出部署安排。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指导性意见,在国家层面就加快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出总体性、系统性制度安排。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对“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医保局系统梳理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现状,对各市现行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摸底汇总、测算评估,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充分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意见,广泛听取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等建议,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和部门会签等程序。12月22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12月26日经省委深改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5部分内容。

一是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制度。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基本、权责对等、独立运行,将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全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制度从市级统筹起步,实现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统收统支。到2026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制度框架,2028年实现参保全覆盖。

二是建立完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遵循“责任共担、以收定支”原则,在参保费用分担机制上,既考虑基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又充分考量不同群体承受能力: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单位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15%,可通过合理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为工资收入的0.15%;退休人员费率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0.15%,个人缴费部分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也可由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分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予以资助,确保其参得起、保得上;18周岁以下未就业城乡居民不单独筹资。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协同征收,最大程度利用现有征缴体系,降低制度运行成本。

三是建立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现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国家部署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职工(含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70%左右,居民50%左右。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规范待遇支付、护理服务项目目录和服务提供方式,建立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四是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重点健全失能评估管理体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管体系,强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基金安全,为制度稳健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五是组织保障。为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并就各地实施方案制定和政策衔接过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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