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一老一小”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2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川办发〔2026〕5号)精神,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降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工成本,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补助资金适用对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有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且以单位形式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二)补助资金标准。对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符合政策的女职工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给予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规定,目前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为2200元,今后补助标准将随该档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补助资金申领。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补助申请表,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四)补助资金发放。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三、《通知》施行时间
本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