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供需两端协同发力,政策引导、服务促进、法治保障、改革攻坚四措并举,更加科学务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一)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设置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2027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依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残联)
二、实施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
(三)各市、州、县每年至少组织1次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有企业每年至少参加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并安排人员参加残联组织的雇主培训。鼓励企业开发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积极为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落实有关金融扶持等政策。2027年底前,各市(州)组建本级企业爱心助残企业联盟。(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残联、省工商联)
(四)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铁路客运站商铺招商时,鼓励竞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并在工作环境和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中铁武汉局集团公司、省残联)
三、实施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行动
(五)加强残疾人创业孵化机构建设,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持、法律咨询、创业指导、资源对接等“一站式”综合服务。2028年底前,市(州)、常住人口80万(含)以上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残疾人创业孵化机构或开辟孵化专区。(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
(六)各级民政、体育部门为残疾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代销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减免押金等帮扶政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博览会、展会等活动,开设残疾人产品义卖专区。持续扶持残疾妇女“美丽工坊”、残疾人文创基地、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等残疾人就业品牌建设。鼓励在酒店、符合条件的旅游景点设立“美丽工坊”产品售卖专区;将“美丽工坊”精品列入外事礼品范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妇联、省残联)
(七)各地对安排或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机构、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进行扶持。市、州、县残联开展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资金可按政策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普惠金融政策,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的残疾人创业资金体系。(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
四、实施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行动
(八)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在平台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予引流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放宽“阻流”条件等帮扶。(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市场监管局)
(九)持续开展农村电商、直播带货、寄递物流等适合农村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提升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能力。动员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安排残疾人从事农村寄递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
五、实施提升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行动
(十)市(州)残联建立辅助性就业机构和生产经营项目目录,选择适合残疾人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专门生产或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无偿提供运营场所或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可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依托大型公共活动、文化和旅游场所、电商平台等,定期开展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爱心助残义卖活动。(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文旅厅)
(十一)推动“楚天舒”阳光家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体系建设,省级每年对“楚天舒”阳光家园项目给予补助;市辖区和残疾人较多的县(市)至少设立一家“楚天舒”阳光家园,推动具备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就业。市、州、县残联对“楚天舒”阳光家园项目建设、运营等给予经费支持,所需经费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六、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十二)完善残联、人社、教育等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共享机制。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中心对未就业残疾人大学生建立“一人一档”就业服务台账,开展就业帮扶。落实户籍地政府和所在高校“双向包干制”,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推动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人大学生动态清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落实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三)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的重点扶持对象。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
七、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十四)稳步推进“残联线上推荐、银行上门办贷、残疾人群体受益”的金融助残模式,积极为县域农村地区有劳动意愿和贷款需求的残疾人加强金融信贷扶持。(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残联)
(十五)引导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通过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入股分红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项目获得收益。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八、实施盲人就业帮扶行动
(十六)加快建成省盲人按摩医院,打造全省盲人医疗按摩技术资源中心和实训中心。依托盲人按摩实训机构、医院和高校,开展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按年度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做好资格审核、证书年审、继续教育、职称评审等工作。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从业,支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对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按规定程序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十七)支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品牌化、多样化经营。各地残联在实施自主创业残疾人和技术能手扶持项目时,应有盲人创业就业人员。开发盲人有声演播等盲人新就业形态。(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十八)推动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开设残疾人求职专区,精准匹配岗位资源与求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求职服务。市、州、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有就业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至少提供1次就业服务、对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潜力的用人单位至少开展1次走访拓岗、对未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开展雇主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九)将登记失业的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支持各地利用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培育建设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对辖区内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进行职业能力评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行动
(二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推动市、州、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支持职业学院(校)增设特教部(班)。对省内开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扶持,支持和鼓励特殊教育学校、特教部(班)开设适应残疾学生特点和市场需求的课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
(二十一)加大对汉绣、西兰卡普、阳新布贴等具有湖北特色非遗传承技能残疾人的培训力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展示交流活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十一、实施科技助残赋能就业行动
(二十二)加大科技产品在残疾人就业领域的应用,围绕残疾人助行、助视、助听、导盲等需求,重点支持研发脑机接口、残障辅助机器人、仿生假肢、智能轮椅、智能导盲设备、文字语音转换设备、手语唇语翻译软件等,帮助残疾人不断提高就业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残联)
(二十三)围绕残疾人技能培训、就业扶持、创业帮扶、产品推介,加强科技赋能培训;大力开展云客服、无人机操控、数据标注员、远程农机操控等适合残疾人的新就业形态培训项目,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1000人(次)。(责任单位:省残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二十四)充分发挥武汉市全国科技助残重点联系地区和省内科技助残联系点作用,推动助残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器、“园中园”等机构预留岗位定向吸纳残疾人就业,促进助残产业与残疾人就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残联、省科技厅)
十二、实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保障行动
(二十五)各市、州、县人社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纠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联合残联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的监督指导,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
(二十六)各市、州、县残联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定期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发现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的,及时移交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
(二十七)残疾人申请低保时,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其他残疾人通过打零工、种植(养殖)等所得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纳入低保范围内的已就业残疾人,在其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再次失业后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应当再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纳入民生实事项目,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的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督促做好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要严格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实施办法,更好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每年选择一个月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就业典型的宣传力度。各级数据部门要完善残疾人服务“一件事”业务流程,围绕残疾人创业就业推动更多关联事项集成办。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编辑:蔡佳圆
责编:郭妍捷
审核:姚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