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资源配置工作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5-29
省市地区:福建,厦门市
发文机构: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厦医保〔2026〕56号
发文日期:2026-05-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资源配置工作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局各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体系,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定点资源,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长期护理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发挥政策指导和市场调配协同作用,建立覆盖全面、布局合理、便捷可及、服务高效的失能等级评估与护理服务格局,构建机构护理与居家护理(含社区护理,下同)的双层护理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长期护理服务市场,提高护理服务供给能力与管理精细化水平,促进护理服务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切实提升参保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遵循国家“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核心原则,科学合理配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资源。

  一是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根据区域失能人口数量、分布及护理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结合市场服务能力和基金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求,统筹引导定点机构差异化布局,资源向服务薄弱区域倾斜。

  二是政府引导,分类施策。坚持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分类合理调控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类型、数量和规模,在确保参保人服务可及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优化、社会参与”的良性生态,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共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是动态管理,规范运营。根据资源配置目标,完善区域资源配置动态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持续优化基金使用效能和服务供给结构,实现失能人员就近获得“适宜、专业、可持续”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工作任务

  2025年全市常住人口为536.5万人,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共487.2万人。经摸底调查,全市重度失能人数约为1.77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比重约为0.33%。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定点管理规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不得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承担依评估结果而开展长护服务机构或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的,不得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

  (一)定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配置

  1.机构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阶段,为确保评估机构专业性、稳定性、权威性,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势,鼓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镇卫生院)及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评估机构定点,夯实评估质量。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申请,经评估合格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长期护理服务平稳运行后,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

  2.服务规模。按照每3.5万名参保人员配备2名评估人员、每机构配备10名左右评估人员的基准,确定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数量。长期护理保险启动阶段,首批定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计划配置不少于25家,且每行政区不少于2家,后续根据失能等级评估实际动态调整。

  3.区域分布。综合考虑参保人数、服务需求人数分布等因素,分别按6个行政区配置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每行政区至少1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镇卫生院)和1家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在全市配置总量内调节分配,结果采用“最大余数法”取整数。

  某行政区配置数量=计划配置总量×该行政区分配比重

  某行政区分配比重=该行政区参保人占比×20%+该行政区老年人口占比×30%+该行政区失能人数占比×40%+该行政区划面积占比×10%

  区域分配权重说明:为兼顾服务需求导向与地理覆盖均衡,区域分配综合考虑参保人分布、老年人口分布、失能人员分布、行政区划面积等影响因素,分别按20%、30%、40%和10%计算权重。

  (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置

1.机构护理

  (1)服务规模。现有机构护理资源已基本满足入住型护理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启动阶段,鼓励已形成稳定服务能力且具备开展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参与机构护理服务。长期护理服务平稳运行后,根据机构护理供需情况,可适时调整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定点资源配置。

  (2)定点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启动阶段,机构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采用集中审核纳入的方式,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纳入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长期护理服务平稳运行后,根据资源配置情况,有序开展集中审核定点。

  2.居家护理

  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实行资源统筹配置管理,采取有计划、分批次的方式稳步推进,引导长护服务机构致力于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自身管理水平。

  (1)服务规模。按照常住人口的0.33%确定失能护理服务需求;居家护理服务需求以每家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服务200-300名重度失能人员为基准,居家护理服务规模约为60-90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阶段,首批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配置数量为60家,后续根据实际享受待遇人数和护理服务需求等情况动态调整。

  (2)服务范围。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仅限机构所在行政区内,不得跨区承接服务任务。鼓励同一行政区内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按街道辖区差异化分布,提升服务响应时效与覆盖效能。

  (3)区域分布。综合考虑参保人数、服务需求人数分布以及居家服务可及性等因素,分别按6个行政区配置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在全市配置总量内调节分配,结果采用“最大余数法”取整数。

  某行政区配置数量=计划配置总量×该行政区分配比重

  某行政区分配比重=该行政区参保人占比×20%+该行政区老年人口占比×30%+该行政区失能人数占比×40%+该行政区划面积占比×10%

  区域分配权重说明:为兼顾服务需求导向与地理覆盖均衡,区域分配综合考虑参保人分布、老年人口分布、失能人员分布、行政区划面积等影响因素,分别按20%、30%、40%和10%计算权重。

  (4)主体准入规则

  同一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多家机构申请定点的,按同一申请主体核定。经评估合格的,在同一行政区内,同一申请主体原则上择优确定一家纳入定点名单;

  同一行政区纳入定点机构数量未达到计划配置数量的,可按行政区内街道覆盖情况和综合评估排名,增补同一申请主体的其他机构。

  (三)机构定点审核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审核标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6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医保行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方案落地实施。市医保行政部门确定资源配置规模和计划,在定点申请、专业审核、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监督;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资源配置计划,科学制定年度受理计划,组织开展新增定点审核遴选工作。

  (二)强化履约管理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发挥协议管理在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提升基金使用效能等方面作用,做好定点机构协议履约考核、违约处理等动态管理。

  (三)完善动态监测

  建立资源配置水平监测机制,适时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资源配置供需开展评估,及时研判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供需问题,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