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