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4-30
省市地区:广东,广州市
发文机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6〕1号
发文日期:2026-04-30
执行日期:2026-04-30
废止日期:2031-04-29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因城施策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作用,大力支持住房消费,降低居民购房成本,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一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10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200万元。

  二、生育一孩的家庭(子女未成年)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生育二孩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40%;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为新建一星级绿色建筑或新建装配式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为新建二星及以上星级绿色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被认定为“好房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

  同一套住房同时符合本条多项情形的,按其中最高上浮比例执行,不重复叠加。

  四、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的,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4〕1号)同时废止。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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