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3-09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医保局发〔2026〕9号
发文日期:2026-03-09
执行日期:2026-03-15
废止日期:2031-03-14
摘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规范大病保险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和具体工作部署,不断完善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机制,推动职工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的有序衔接,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做好职工大病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规费用目录的衔接,本市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等先行自付费用以及超医保支付标准自付费用,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三、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降低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推进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和职工大病保险整合,同步完善筹资运行、待遇保障机制,制度框架逐步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相匹配。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医保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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