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6-05-27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5-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维护我省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要求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2025年8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要求通过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合理提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规范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为贯彻落实医保发〔2025〕20号文件精神,健全我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省医保局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通过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等多项措施,进一步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通知》明确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参加生育保险后,灵活就业人员同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

《通知》统一规范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一是将参保职工在省内实施DRG/DIP付费方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实现住院生育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无自付”。同时将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二是提高产前检查费保障标准,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产前检查服务包,支付限额指导标准为2000元,参保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内费用,在支付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全额保障,产前检查费直接结算。产前检查服务包外的及超限额标准的检查费用,可通过参保人员本人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个人账户等按规定支付。

《通知》要求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一是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医保经办机构持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参保职工自妊娠登记后省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生育津贴直发参保女职工个人,探索在参保女职工休假期间均衡发放生育津贴。二是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等手段,全方位加强生育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通知》要求做好转移接续待遇衔接工作。生育保险关系可随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足额补缴费用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待遇按规定享受。

《通知》明确省本级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统筹地区2026年6月底前印发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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