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4-07
省市地区:河南
发文机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河南省总工会
发文字号:豫人社办〔2026〕22号
发文日期:2026-04-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要求,扎实做好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从2026年7月1日开始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出行行业的滴滴出行、曹操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美团、饿了么、UU跑腿、达达、闪送、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满帮省省等12家平台企业,在我省按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上述平台企业注册并接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结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和我省实际,将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7年,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二、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标准

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缴费基准额。自 2026年7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行业缴费基准额具体标准为:出行行业每单0.01元;即时配送行业每单0.07元;同城货运行业每单0.18元。自2028年1月1日起,根据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可每年在平台企业所属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以10%为一档进行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确定我省不同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其中,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按照每单0.07元及其浮动区间内的缴费标准执行时,上一年度支缴率超过100%且通过上浮至150%仍无法实现平衡的,可在当年执行0.25元的缴费基准额,并同时进行浮动;当按照每单0.25元及其浮动区间内的缴费标准执行时,上一年度支缴率低于100%且通过下浮至50%仍收大于支的,可在当年执行0.07元的缴费基准额,并同时进行浮动。

三、加强职业伤害人员待遇保障

职业伤害人员待遇计发标准涉及本人工资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职业伤害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核定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时,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的,可暂按前一年度的相关数据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进行调整及补退发。  

四、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做好经办服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委托办理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办理机构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委托办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委托办理机构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

五、提升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推进职业伤害保障确认和经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全流程委托、一体化经办的服务模式,将职业伤害保障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办理,从机制上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要充分发挥缴费基准额浮动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预防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职业伤害预防宣传培训纳入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范围,统筹使用工伤预防费。要切实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其按要求参加试点。

六、全面加强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委托办理机构要配合做好风险检查、疑点核查、交叉互查,严格落实流程控制、业务管理等要求,确保基金安全。常态化分析职业伤害保障资金运行情况,综合分析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结构、工作强度、收入水平、社会保障、事故发生等情况,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行业管理、事故预防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七、强化部门协同全力做好组织实施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制定和指导实施,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伤害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缴入国库的职业伤害保障费划转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审核资金支出用款计划并及时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工作。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监督,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实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委托办理机构监管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摸清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相关平台企业数量,强化平台企业用工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及时参保缴费,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权益。    

试点期间,按照国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精准开展政策宣传,帮助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了解政策、知晓权益,为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地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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