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工作部署,为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背景
2025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明确:2025年7月1日起,在已先行试点7个省份和7个平台企业的基础上,增加安徽等10个省份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三、起草过程
按照国家工作部署,2025年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文件基础上,学习借鉴首批试点省市经验做法,研究起草了我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于5月2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审后于6月30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试点基本要求,规定由平台企业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单,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实名制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主要明确参保缴费流程和标准,规定试点首年我省出行行业缴费基准按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业暂按每单0.07元执行,同城货运行业暂按每单0.18元执行,次年起可按国家规定调整缴费基准额并进行浮动,并明确了职业伤害保障基金的管理。
第三章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明确职业伤害的确认情形、申请流程、受理与终止情形。同时明确申请材料、举证责任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具体内容。
第四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主要明确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含医疗、伤残和死亡待遇,以及具体待遇项目和标准,明确待遇计发时涉及本人工资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同时明确了发生职业伤害后可按规定享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伤害保障组织实施部门和平台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的职责,规范平台企业责任,明确争议处理渠道。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咨询机关:安徽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咨询电话:0551-6263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