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6〕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精神疾病参保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1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发〔2025〕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3条,附件2个。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支付、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精神疾病包括主诊断ICD-10编码在精神和行为障碍(F00-F99)范围内的疾病,或按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病组(DRG)付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纳入主要诊断大类为精神疾病及功能障碍(MDCT)类相关病组的疾病;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各级精神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
(二)定点准入。从科室设置、人员配比、病床管理、信息系统、监控设备、治疗记录保存等方面明确新增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专项治理期内,精神类医疗机构新增纳入医保定点,需报省级研究,并报国家局备案。对新纳入机构设立12个月政策辅导期,至少3次上门辅导。
(三)支付方式。根据精神疾病诊疗特点,建立按病种付费和按床日分值付费的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单次住院60天(含)以内的患者实行按病种付费,60天以上的患者实行按床日分值付费,科学制定全省床日参考费用标准。对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日支付实行总量控制,确因治疗需要,实际使用床位数不得超过编制床位的20%,超出部分医保不予支付;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经相关部门认定移送收治并备案的除外。对于单次住院达到120天且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办理在途结算,结算后继续住院不重新计算起付线,住院天数累计计算。费用过高、运用创新技术药品、合并严重躯体疾病等情形可申请退出按床日付费。
(四)监督管理。医保部门负责基金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将监控设备、治疗记录等重点指标纳入精神类医疗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诊疗行为,按照诊疗项目指引及病情需要开展诊疗项目,保障服务质量。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