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6-22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26〕8号
发文日期:2026-06-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加快形成双向流动、互融互通的统筹城乡就业格局,促进城乡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制定如下举措。

一、准确把握目标,严格工作要求

(一)构建城乡高质量充分就业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以人为本、共享发展,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权益维护、兜底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协同,促进劳动力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平等就业、合理配置,持续推动城乡就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到“十五五”时期末,劳动者城乡就业渠道进一步畅通,城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资源进一步均衡,城乡公平就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更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更好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城乡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二)扩大县域就业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县域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发展优势明显的富民产业,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健康发展。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分类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等专项行动,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引导重大产业项目向潜力地区布局,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推动高校与县域民营企业深化产教融合,共建校企实训基地,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和“土特产”品牌打造,深挖乡村就业潜力,提升乡村就业承载力。持续发挥县域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县域经济与就业扩容协同推进。

(三)激发消费新业态就业潜力。深入挖掘便民服务、文旅消费、首发经济、入境经济等增长空间大、带动力强的消费领域就业机会,实现消费升级与收入增长良性互动。依托我省冰雪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冰雪经济及配套服务业,打造具有河北特色的冰雪就业增长点。继续加大“这么近、那么美、周末到河北”宣传,深入开发历史文化旅游和乡村旅游资源,发展民宿经济等新业态,不断拓展城乡就业新空间。持续打造消费新产品、新场景、新热点,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培育就业增长新动能。

(四)充实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基层治理等需要,拓展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托育等岗位资源,开发适合城乡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持续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挖掘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等就业机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稳定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持续扩大基层岗位供给,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

三、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均等化,优化体系建设

(五)完善城乡一体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落实,因地制宜打造城乡均衡可及的就业服务网点。完善具有城乡特色的就业公共服务清单,允许劳动者跨区域办理失业登记。持续深化“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建设,分级分类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规范零工市场标准化运行,打造“城市15分钟、乡村5公里”就业服务圈。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定期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应用及安全管理,提升档案公共服务效能。

(六)深化跨区域劳务协作与信息匹配。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重大国家战略,发挥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北京)作用,深化“五省六方”劳务协作联盟,促进就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持续拓展京津劳务市场。发挥石家庄市和张家口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作用,带动全省服务水平提升。发挥“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雨露计划+”等活动品牌效应,提升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智能化水平,助力高校毕业生与用工单位跨区域对接。用好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一库一平台”,推行全流程进系统、全业务实名制、全服务用数据,推动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落地。鼓励各地依托就业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劳动者就业档案,为跨区域就业信息匹配提供支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招聘等劳务协作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向基层延伸。

(七)打造特色劳务品牌矩阵。 支持各地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搭建品牌宣介和推广平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深化“河北福嫂”提质扩容行动,加强与京东等头部企业战略合作,共建集技能培训、品牌推广、就业对接于一体的“河北福嫂”雄安培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重点打造河北福嫂培训输出示范基地,发挥引领作用,促进有组织规模化输出,持续巩固其在京津市场的首位优势。支持组建行业或区域劳务品牌联盟,加强劳务品牌创建地与关联产业聚集地的工作协同,促进劳务品牌培训基地与用工单位供需信息高效匹配。

(八)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科学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增强乡村就业创业吸引力。鼓励通过技术合作、资质认定等方式,引导各类优质市场化人才向乡村流动。针对“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等模式,通过对创业项目精准识别、资源匹配和动态跟踪,明确各类模式的核心特征与需求差异,推动政策、资本、服务等要素与不同创业模式精准匹配,建立全周期监测机制,根据发展阶段调整帮扶策略,强化分类指导,落实个性化帮扶举措。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人社惠农贷”“人社惠企贷”作用,高效推动“个人创业一件事”办理。结合“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和零工市场等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构建辐射城乡、覆盖基层的公共创业服务网络,培育一批“创业陪跑”空间,提供创业体验、孵化、发展全过程支持。鼓励更多乡村创业项目参加各级各类创业大赛。

四、统筹城乡培训资源,提升工作质效

(九)统筹用好城乡培训资源。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域界限,统筹利用各类培训机构和培训资源,推出更多培训项目纳入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并动态调整,加大城乡职业培训工作力度。支持城乡劳动者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参加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提高培训精准性。

(十)提升城乡培训精准适配水平。围绕康养托育、先进制造、数字技能、新职业等重点领域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要求,全面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项目化培训模式,推动培训和就业协同联动,促进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广产教评、订单式、项目制等培训,培育建设一批产教评技能生态链。聚焦农业现代化、特色种养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领域,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农村创业带头人和乡村工匠。

(十一)增强城乡职业培训实效。严格评价机构遴选条件,培育权威社会评价机构,规范考务工作,加强过程监管,探索推行统考联考,提升技能等级证书权威性流通性认可度。支持培训后的城乡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获取相关证书。指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提升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将农村适龄青年纳入技工院校招生范围,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扩大招生规模。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建设,构建河北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创新实施全省“技能照亮前程”职业技能竞赛,引导带动农村户籍等劳动者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以青年群体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毕业生等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帮助其提升就业竞争力。

   五、统筹城乡劳动者保障,维护合法权益

(十二)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持续放宽各市落户条件,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便捷进城落户,在城镇新增人口、流动人口集中地区按常住人口规模统筹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清理简化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取消附加或限制条件。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的托幼照护、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权利。人口集中流入地区要持续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和招生计划,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职业劳动者中的覆盖面,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支持企业、产业园区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十三)加大劳动者权益维护力度。 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畅通各类维权渠道,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部署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集中纠治“黑中介”、虚假招聘、非法劳务派遣、“招转培(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春暖农民工”服务行动,为农民工提供关爱、出行、就业、维权等全方位服务。加强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十四)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研究制定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参保缴费政策。结合河北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大、流向京津的特点,着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优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依托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跨地区、跨制度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一网通办”。落实国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扩大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政策支持范围,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不低于100元养老保险费。

六、统筹城乡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五)完善城乡贯通的就业援助制度。支持各地建立分层分级、精准匹配的就业援助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评价补贴。

(十六)兜牢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底线。按照因户因人施策原则,全面推行精准化帮扶措施,统筹推进开发式帮扶模式,加快构建覆盖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常态化就业帮扶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十二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以及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继续给予就业帮扶,做到识别一户、帮扶一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帮扶政策。

(十七)协同发挥城乡就业兜底保障政策效能。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定位,优先安排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上岗。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体系,将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作为岗位布局优先区域。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和规模,在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领域深挖吸纳就业潜力,广泛带动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重点群体就地就近务工。健全就业帮扶、失业保险、社会救助联动衔接机制,严防规模性返贫致贫,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数据共享机制,健全就业统计监测体系,有效扩大乡村就业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立足自身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在就业服务模式创新、就业数字化应用等领域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和样板区域。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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