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6-25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鄂人社函〔2026〕78号
发文日期:2026-06-22
执行日期:2026-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6〕19号)要求,现就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平台企业范围

(一)在已先行试点11家平台企业基础上,从2026年7月1日起,将出行行业T3出行、花小猪出行、阳光出行、如祺出行、享道出行、及时用车、风韵出行、首汽约车、美团打车和小象超市、盒马鲜生、叮咚买菜、朴朴超市、UU跑腿14家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平台总部注册地在我省、业务经营范围限于省内或临近省的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类行业的中小平台企业,具备与全国信息平台建立职业伤害保障数据交互条件的,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工作要求,逐步纳入试点范围。

二、推进政策落地实施

纳入试点的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按照国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及《湖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积极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好政策落地实施。各地税务部门要主动对接人社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保费征管系统,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监控,确保准确接收新增试点平台企业相关信息。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一)推进高频事项提速办。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协同机制,对职业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对零星报销医疗待遇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审核报销。

(二)提升联网结算覆盖范围。全面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医疗费省内联网结算,扩大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覆盖范围。对涉及第三人责任、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伤害医疗费,建立通过联网直接结算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就医绿色通道,通过提升联网结算比例,减轻职业伤害医疗费垫付压力。

(三)全面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各地要按照工伤预防有关政策规定,将本地试点平台企业、平台服务机构、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工伤预防重点范围,督促平台企业落实职业伤害预防的主体责任,着力降低职业伤害事故发生率,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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