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落实《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黑人社规〔2026〕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全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工作,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和《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等文件要求,我省作为第三批试点省份,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启动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在制定出台我省《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需要配套制定详细的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明确各部门职责以及“谁来办、怎么办、办多久”等具体操作环节,以确保政策能够顺利落地、规范运行。
二、主要内容
我省《规程》以国家规程框架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对职业伤害保障业务从参保登记到待遇支付的全流程进行了细化,共九章七十九条。
(一)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平台企业应当为在本省接单的所有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明确人社、财政、税务、金融监管、工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确立省级统一管理、分级办理与委托承办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明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办理相关服务工作。
(二)参保登记。明确平台企业总部向全国信息平台报送登记信息、省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的具体流程;规定了接单人员基础信息和接单汇总信息的报送要求;细化应缴费订单的认定条件;明确行业缴费基准额及浮动机制,规定了出行0.01元/单,即时配送0.07元/单或0.25元/单,同城货运0.18元/单的缴费基准额,并详细规定了省级经办机构根据支缴率、事故发生率等因素进行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的机制,以及即时配送行业在两档基准额之间的切换条件。
(三)申报缴费。规定平台企业办理缴费登记、按月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的时限和要求;明确缴费数额的计算方式;规范跨省异地缴费渠道和费款入库流程;细化多缴或少缴费款的退费、补缴程序。
(四)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细化了《实施办法》中关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和“常规管理”等情形(如去指定地点考勤、参加培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的认定标准。规范了“一键报案”功能的使用、事故报案信息的内容、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时限(平台企业30日,个人或近亲属90日)及超期处理办法等。明确了跨省事故的管辖原则(以省内接单地为准),并规定了人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事实清楚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由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鉴委负责初次鉴定,省劳鉴委负责再次鉴定,委托办理机构协助办理。规范了申请、受理、现场鉴定、作出鉴定结论(60日内,伤病情复杂等可延长30日)及送达等流程,并增加了鉴定终止、结论撤销等程序。
(五)待遇支付。系统归纳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等保障项目;明确就医管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辅助器具配置等具体规定;细化各项待遇的计发基数和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规范医疗费联网结算和手工报销流程;增加下落不明情形处理、复查鉴定后待遇调整、定期待遇资格认证等规定。
(六)资金管理。明确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的要求;规范资金支出流程和财务对账制度。
(七)信息管理与档案管理。规定全省统一使用省级集中系统办理业务、实现部省协同和信息共享的要求;推行社会保障卡在职业伤害保障各环节的应用;明确信息传递、数据核对、业务对接人员等协同机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要求。
(八)服务与监督管理。强化对委托办理机构的考核约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协议且3年内不得参与招标);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对不配合参保、救治、调查的平台企业由市级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省级人社部门报人社部对其约谈。
(九)附则。明确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及办法有效时间。
三、主要创新点
(一)聚焦“操作便利”,实现业务办理数字化。 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流动性强、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特点,《规程》大力推行线上服务,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和省级集中系统,实现参保登记、信息报送、待遇申请、结论送达等全流程线上化办理,大幅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时限。
(二)强化“以支定收”,建立动态调节机制。 在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建立了根据支缴率和职业伤害发生率的浮动机制,每年调整一次,每档10%,上下浮动不超过50%。这一机制既能激励平台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又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体现了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三)引入“社会力量”,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委托办理机构,协助办理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发放等事务,充分发挥商保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网络优势,减轻了基层经办压力,提升了服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