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云南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表,于9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备案,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总工会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
(2026—2030年)实施方案
为做好“十五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我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云南省“十五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树牢预防优先理念,不断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从源头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工作目标
——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贸(含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5年降低10%左右,昆明、昭通、曲靖、玉溪、红河和丽江6个重点州(市)工伤事故发生率5年降低15%左右,其他州(市)5年降低10%左右;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逐步降低,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秒送等即时配送行业重点平台企业在云南省内接单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5年降低10%以上;
——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持续改善,新发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
1.修订《云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云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伤预防制度机制,规范全省工伤预防工作。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级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不断健全完善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沟通)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省级、州(市)级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3.严格落实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等重大事项。
牵头单位: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省级、州(市)级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4.进一步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工伤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重点治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数据比对,推动数据结果共享,在工伤预防项目规划、立项、实施、评估验收等阶段加强数据分析,为工伤预防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
5.对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工伤事故,要在全省范围内或行业领域内采取警示、通报等措施,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防联控责任
6.经常性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组织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动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督促抓好问题整改,不断提升工伤预防项目质量。对每个工伤预防项目开展的联合监督检查应不少于2次(可包含评估验收)。
牵头单位: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省级、州(市)级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7.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与工伤预防专项行动。在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含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五年内,省本级实施1—2个安全生产专项工伤预防项目,推动重点州(市)实施一批安全生产专项工伤预防项目,压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规范、开发区安全风险管控等重点内容,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参保率,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全省开发区依法每年开展1次全覆盖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
8.实施建筑领域工伤预防专项行动。常态化排查整治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五年内,省本级实施1—2个建筑领域专项工伤预防项目,提升建筑领域工伤保险参保率,确保建筑领域工伤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实施职业病预防专项行动。扎实推进职业健康风险防控治理活动、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五年内,省本级实施1—2个职业病预防专项工伤预防项目,推动重点州(市)实施一批职业病预防专项工伤预防项目,确保新发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下降。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强化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0.牢固树立工伤预防优先理念,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加大工伤预防投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履行工伤预防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
11.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压紧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督促本行业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及职业病预防主体责任,对未依法参保缴费或未履行主体责任的单位,依法依规督促整改。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
(四)积极发挥协会、企业和专业机构作用
12.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清单,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规范项目申报、实施、评估问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省级、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13.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工伤预防工作,支持大中型企业发挥工伤预防示范引领作用,支持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培训宣传项目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
牵头单位: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省级、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14.大力支持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积极申报和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牵头单位: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省级、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15.对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申报和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加强业务指导,推动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与费用支付挂钩机制,确保工伤预防项目质量。
牵头单位: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省级、州(市)级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级、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五)盯紧工伤预防重点行业
16.围绕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贸(含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制造)、即时配送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同时重点关注上下班交通事故伤害、新发职业病、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等情形。
牵头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行业企业、各用人单位
17.建立完善工伤事故、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数据监测统计制度,强化数据监测统计。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18.在工伤事故、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数据监测统计基础上,加强工伤预防数据分析,按年度研究确定全省、省本级、各州(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工伤预防项目。
牵头单位: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省级、州(市)级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19.在全省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数据分析基础上,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州(市),指导督促相关州(市)抓好工伤预防工作,着力在降数据上下功夫,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生率。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全面加强工伤预防宣传
20.大力推进工伤预防宣传,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宣传质效。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各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宣传作用,抓住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大事件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伤预防宣传。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
21.每年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工伤预防)集中宣传月活动,加强对一线职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技工院校学生等宣传,推动宣传进企业、进工地、进园区、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等。面向重点群体开展常态化靶向宣传,全面提升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职工关注自身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局
责任单位: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2.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大中型企业等的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加强针对性警示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牵头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各用人单位
(七)积极创新工伤预防培训
23.依法依规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各州(市)项目数量每年不少于1个。对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一线班组长、新进人员等进行重点培训,注重培训实效。积极创新培训方式,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培训;开展供应链核心企业(龙头企业)向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中小微企业)输出安全健康管理经验和工伤预防资源的协同式培训;依托工业园区等探索建立“园区—行业—企业—班组”培训的组团式培训。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
24.针对工伤事故发生率或职业病发生率较高、粉尘和噪声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重点企业,结合工伤预防项目,扎实推进入企调研,开展定制化入企内训,结合企业生产工艺、核心风险点与防控需求开发专项课件,全面推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一岗一训”精准培训模式,切实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牵头单位: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省级、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
25.将工伤预防教育纳入技工院校课程体系,督促全省技工院校全面开设工伤预防培训课程,确保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工伤预防教育学时不低于8课时。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全省各技工院校
26.落实好工伤预防培训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学时要求,提升各类人员参加工伤预防培训积极性。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各用人单位
(八)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调节作用
27.在依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牵头单位:省社会保险局
责任单位:各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建立完善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监测指标体系
28.构建工伤事故动态微观数据集,系统归集积累用人单位参保人数(行业类型分布)、工伤认定数(事故类型分布)、劳动能力鉴定数(伤残等级分布)、基金支付数据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等数据;加强数据开发和分析应用,掌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规律(高频原因、岗位、地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预防开展情况及预防费使用率、基金支缴率等情况。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局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9.加强数据分析研究,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为精准开展工伤预防、科学浮动费率、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十)大力实施“人工智能+工伤预防”
30.积极发挥人工智能作用,探索建设高质量工伤预防数据集,深度分析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精准识别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和重点岗位。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
31.利用人工智能丰富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内容,探索利用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应用技术开展培训宣传。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
32.发挥人工智能、信息化在工伤预防项目管理、评估问效方面的作用,对项目进行全周期、全流程、全方位智能监管。探索建立、使用工伤预防项目信息化监管平台,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质量。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持续推进工伤预防职业化建设
33.建立完善全省工伤预防专家库,规范工伤预防专家申报和管理,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负责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相关工作,提升专家参与程度。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4.加强工伤预防职业化队伍建设,结合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伤预防培训师培育工程”“工伤风险查勘员专项培育工程”,建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本土化工伤预防专家队伍。
牵头单位: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省级、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
35.结合工伤预防项目,探索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标准,注重发挥工伤预防咨询师作用。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责任。要努力形成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负责、市场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伤预防格局,推动工伤预防工作有序开展。要严格落实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共同谋划组织监督实施工伤预防工作,指导督促各自领域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依据本方案制定本行业领域分项工作方案,统筹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推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科学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发挥好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作用,牵头编制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和提出项目预算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与成效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草案和费用支付,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直接实施的项目服务协议的签订,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项目招标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伤预防项目档案管理。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将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含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完成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数据升降情况等)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促进提高工伤预防工作实效。工会组织发挥好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二)狠抓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完善工伤预防工作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加强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工伤预防数据积累和统计分析,推动解决工伤预防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示范引领和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工作引导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要立足实际,大胆创新,探索创建一批可操作、可监管、可评价、可推广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形成良好示范。要结合实际,健全抓落实长效机制,杜绝一阵风、一刀切,推动工伤预防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一年一年干下去,一期一期干下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推动工伤预防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三)强化保障。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配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要求编报工伤预防项目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配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保障工伤预防费,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监管。要规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和服务合同管理,引入专家评审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明确实施要求,按照“谁主管(行业主管部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项目验收制度。建立工伤预防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要确保工伤预防费依法合规支出和使用,专项用于宣传和培训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出规定使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套取(骗取)工伤预防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工伤预防监测指标体系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