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8-03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8-03
执行日期:2026-08-04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6〕19号)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现就我中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50万元。对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一至六类人才、各盟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80万元。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不受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包括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下同)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以呼和浩特市下辖4区4县1旗为独立认房单元。使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15%执行。

三、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装修费用,家庭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在5年(含5年)以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提取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核定、上限15万元。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更新改造费用,家庭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更新改造费用,提取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核定、上限15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仅限申请办理一套自住住房的装修或更新改造提取业务,每人就该套住房仅限申请办理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上限。

以上政策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后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附:装修提取、更新改造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2026年8月3日  

装修提取、更新改造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装修费用或更新改造费用

(一)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5年(含5年)以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装修提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更新改造提取。

5.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仅限申请办理一套自住住房的装修或更新改造提取业务,不得就多套住房分别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就该套住房仅限申请办理一次装修或更新改造提取业务。

(二)提取申请人范围

提取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提取额度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5年(含5年)以内的自住住房,合计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1000元/㎡核定、上限15万元;《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自住住房,合计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1000元/㎡核定、上限15万元。

(四)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Ⅰ类)。

3.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卡(Ⅰ类)。

4.登记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5年(含5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时间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5.《承诺书》。

注意事项:

1.提供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用于办理装修或更新改造提取业务。

2.共有产权人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不能办理装修或更新改造提取业务。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需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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