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6-06-16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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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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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冀人社字〔2026〕3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立足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通知》。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调研座谈和专题研讨,学习借鉴周边省份做法,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及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平稳推进的原则,从思想认识、落实补贴、筹资机制、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资金管理、部门职责、经办服务等八个方面对缴费补贴工作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一是思想认识方面。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先保后征”要求,规范实施缴费补贴,确保政策不折不扣精准落地。

二是落实补贴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地政策确定补贴对象,做到应补贴尽补贴。明确补贴对象年龄认定的基准时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月。

三是筹资机制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报批前,须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未足额预存到位的,不予通过社会保障审核。筹集标准由各地确定,不得低于本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

四是补贴标准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筹资能力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需求等,合理确定缴费补贴标准。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各地可探索以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核定补贴额度、以户为单位分配等方式。

五是补贴方式方面。优化补贴发放路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采取一次性、逐年等方式,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采取按年报销方式,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

六是资金管理方面。社会保障费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七是部门职责方面。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

八是经办服务方面。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需要修订完善政策的市、县(市、区),应于2026年7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修订后的政策须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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