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6-07-17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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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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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是落实缴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例行工作。近年来,济南市经济持续稳步增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逐年提高,现行缴存基数上限已不能适应职工收入实际和缴存管理需要。同时,国家及省级层面持续强调规范缴存管理、保障职工权益的工作要求。为此,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启动202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对全市缴存标准作出统一调整和明确。

二、决策依据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严格对标上位法规与政策要求,主要决策依据包括: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本次调整的根本法规遵循;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第4.0.9条明确了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及上下限制定标准;4.0.10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以上条款用于统一全市缴存基数核算口径,确保基数、比例核定标准一致、计算规范;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公布了济南市各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下限的制定依据,确保下限标准与最低工资政策有效衔接

三、出台目的

第一,规范缴存管理秩序,统一全市执行标准。通过明确2026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为全市所有缴存单位提供清晰、统一的执行依据,消除缴存口径差异,提升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平衡权益保障与企业负担,兼顾公平与适配性。一方面通过设定缴存基数下限,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夯实住房保障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通过设定合理的缴存比例区间,充分考虑不同经营状况单位的承受能力,合理保障企业用工成本压力。

第三,实现缴存标准与收入水平动态适配。跟随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数据及济南市各区县月最低工资同步更新缴存基数上下限,让缴存基数真实反映职工收入水平,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保障功能,提升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撑能力。

第四,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切实维护职工权益。通过明确单位在基数调整、信息告知、足额缴存等环节的责任义务,强化对单位缴存行为的约束,保障职工对自身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知情权,畅通职工监督渠道,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举措

一是分区域差异化缴存基数下限管理。结合济南市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用工成本差异及最低工资标准分档情况,将缴存基数下限划分为主城区与远郊区县两档执行,既守住职工缴存权益保障底线,又兼顾县域及远郊单位经营实际,避免“一刀切”标准增加基层市场主体负担。

二是建立与社平工资联动的上限动态调整机制。将缴存基数上限与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直接挂钩,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3倍比例逐年测算更新,形成上限随社会工资水平自然增长的动态调整模式,既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又合理调节不同收入群体间的缴存差距,维护制度公平性。

三是弹性区间与内部统一相结合的比例管理模式。 在国家规定的5%—12%缴存比例范围内,允许单位结合自身经营状况自主选择适用比例,同时明确同一单位所有职工必须执行统一缴存比例,既为市场主体保留灵活调整空间,又保障单位内部缴存规则的公平一致,避免同单位缴存标准出现不合理差异。

四是双向约束的缴存监督机制。压实缴存单位如实申报、主动告知的主体责任,要求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及时将缴存信息告知职工本人;同时支持职工对单位缴存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单位自律与职工监督双向发力,确保缴存行为真实合规,充分保障职工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五是规范全市缴存基数核算口径标准。严格以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核定基础,全面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统一全市缴存单位基数核算标准,减少因核算口径不统一产生的缴存偏差,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五、联系单位及联系方式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0531-8195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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