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负责制定本辖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二、《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哪些?
内容主要聚焦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准入评估、流程规范、监督管理、特殊情形处置等核心内容,构建“准入评估-协议签约-动态监管-退出淘汰”的全闭环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分工。明确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开展全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公示、名单公布及复核工作,省、市(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合格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开展日常管理,厘清省市两级经办权责。
二是细化机构准入标准。明确申请机构需同时满足法人资质、行业许可、管理制度、场地设施、人员配置、产品质量、信息化建设七项硬性标准,量化业务用房面积、康复床位、专业人员数量等核心指标,统一全省准入门槛。
三是规范评估工作程序。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原则,实行年度集中评估制度,明确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官网公示、异议复核全流程工作机制。
四是严明评估工作纪律。明确评估工作人员、专家的履职纪律,对弄虚作假、收受财物、违规请托等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筑牢廉政风险防线。
五是明确特殊服务情形。针对省外异地居住工伤职工,明确其可异地配置辅助器具,但严格执行我省审批流程、配置项目及价格限额标准;针对假牙、假眼等仅可由医疗机构配置的特殊器具,简化准入流程,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配置,兼顾便民服务与基金安全。
六是建立动态退出机制。落实常态化监管要求,明确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签约协议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依规处置,直至终止服务协议,实现协议机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