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林业局 关于加强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8-06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林业局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26〕39号
发文日期:2026-08-06
执行日期:2026-06-30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加强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

为落实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工作,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充分发挥其“兜底线、救急难、防返贫”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将其作为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资金保障,推动政策落实,强化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要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重要作用。

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援助对象范围。各市县要推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失业登记协同办理,便捷受理申请,同步开展认定,主动提供援助服务,做到应认尽认、应帮尽帮。

三、多渠道开展就业援助。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特点和需求,设计服务路径和援助举措,实施分类帮扶。要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对仍然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四、聚焦服务短板拓展岗位开发范围。立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妇幼保健、敬老托幼助残、乡村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弥补“三农”领域短板,可围绕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开发岗位。要加强与各类公共服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相关领域招人用人需求,拓展岗位开发范围。

五、协同协力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由市县(区)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开发使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用于安置难以外出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就业协管员、敬老助残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定期开展信息共享,汇聚各类岗位合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各市县要充分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和岗位职责内容,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设区的市以及县(区)范围内,相同岗位的补贴标准应保持一致。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限制。在确保严格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符合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和安置次数规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超出补贴期限和安置次数规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由常态化帮扶资金支出;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支出,由市县负担。

六、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岗位招聘。要公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在网络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告栏发布张贴招聘公告,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在岗时间等信息。规范开展人员招用,组织好上岗资格认定、人岗匹配和拟招用人员公示等工作。每年在开展村级公益性岗位招聘、续聘过程中,要组织开展村级民主评议,广泛听取村民代表意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需求意愿,优先安置最困难的就业群体,确保公益性岗位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低保家庭等更困难群体倾斜。要优化服务方式,搭建信息发布平台,开设招聘服务专区,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求职招聘服务。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确保过程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七、强化岗位规范化管理。严格开展安置人员身份核实认定,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在岗人员监督,定期开展考核评价,重点考察履职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等。要定期排查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企业法人、高管、股东(监事)等情况,及时纠正查处不符合条件人员上岗、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省人社一体化系统应用管理,及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认定、服务期限、补贴标准等信息录入省人社一体化系统,记录岗位补贴审核、支付等业务经办全过程,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并按季度梳理汇总全口径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做好公益性岗位退出帮扶。对协议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要建立跟踪服务台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对接,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一站式”帮扶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市场化就业或创业。对退出后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退出后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须加大帮扶力度,消除风险后再有序退出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目标,立足职责、密切合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摸清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困难群体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相关政策制定。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力度,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做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利用。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家庭信息共享,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路员岗位的开发管理,协同做好岗位招聘与在岗人员管理。水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岗位管理,协同做好岗位招聘和在岗人员管理。

各市县要严格落实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设置、选聘条件、选聘程序、日常管理及考核退出机制。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此前发布的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林业局

2026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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