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强化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6-07-23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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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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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强化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年7月9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强化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是确保应参尽参。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由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和单位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二是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方式,逐步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稳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提高职工产前检查待遇。职工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提升至1000元,同时,产前检查费用可以通过职工门诊统筹报销。二是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内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含生育保险)全额保障,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外的费用,以及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三是做好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保障。将“分娩镇痛”“取卵术”“胚胎培养”等9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减轻相关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三、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一是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始时间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起始时间一致。生育津贴享受时间为省内(含转移接续)连续足额缴满12个月的次月享受,分娩时缴费不满12个月的,连续缴满12个月的次月享受。二是统一生育津贴计发方法。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等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同时对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月份不足12月或无上年度缴费月份的特殊情形处理进行明确。三是巩固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享受和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一是强化制度运行分析。要求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动态调整筹资、待遇政策,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二是推动支付方式改革。除特需病房外,对仅选择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的,实行定额包干支付(不含特需病房费用);其他情形,均纳入按病种(DRG/DIP)付费。三是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强化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防范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四是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要求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五是做好异地就医管理。明确参保人员在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辅助生殖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我省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要求各地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享受情形,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理规范生育津贴享受人员范围,三年内调整到位。

通知自2027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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