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6-07-27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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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文字解读】《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6年7月21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6〕22 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提出,“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发展健康旅游、个性化就医服务”。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明确,“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确定特需服务的价格,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国家医保局《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在坚持公益性基础上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适应国内特需医疗、跨境国际医疗发展新形势。”

二、主要内容

《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2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其中规定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卫健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第二章是项目管理。明确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在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选择形成,主要包括综合诊查类价格项目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和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价格项目、非疾病治疗类的价格项目;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的合计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费用的 10%;特需医疗服务应在划定的独立区域开展,实行独立管理,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10%;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由患者自行负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纳入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范围。

第三章是价格管理。明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未列入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多渠道公开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和价格。

第四章是备案管理。明确医疗机构首次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业务,由有管理权限的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查看和综合评估,审核通过并批复后方可开展;医疗机构后续开展项目、价格、区域、床位等调整,需向有管理权限的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执行,视情开展查看评估;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整。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特需医疗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每年依管理权限向医保、卫健部门报告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管理和指导;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了地方管理权限及施行时间。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2026 年9月1日起试行,由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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