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8-17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冀人社字〔2026〕65号
发文日期:2026-08-17
执行日期:2026-01-01
废止日期:2026-12-31
摘要: 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事项

政策范围:参保企业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5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按照上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比确定)不高于2025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四类主体”)参照实施。

严重失信参保单位(以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当前失业保险参保状态非正常或参保人数为零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2025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四类主体按3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60%返还。

企业划型:对省统计局确定的2025年大型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确定的金融类大型企业,直接确定为大型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其他参保企业均归类为中小微企业,不再逐一划型。

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经办方式:经办机构进一步优化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省社保中心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初步确定符合条件单位,通过单位网报端向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和资金用途,经单位确认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及时发放返还资金。稳岗返还资金原则上应拨付至单位与税务缴费账户一致的对公账户,如不一致可通过单位网报端“账户白名单维护”模块提交申请,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核验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单位提供的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单位网报端“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模块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参保地经办机构参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劳务派遣企业稳岗返还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社险函〔2022〕77号)的规定,做好业务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

政策范围:2026年度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补助标准: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助频次:同一人员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企业、跨年度、跨地区、跨资金渠道重复享受。已由之前受雇企业享受或同一企业在以前年度及其他地区享受、已用于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相关人员信息不能再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经办方式:采取主动服务与企业自行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主动服务模式参照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组织实施。企业自行申请模式主要是对因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等原因,暂无法通过数据比对筛选确认的企业,可通过“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模块提出申请,并提供招用人员的基本信息。劳务派遣单位需通过单位网报端“劳务派遣单位一次性扩岗补助”模块主动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经办模式及资金分配方式参照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时,符合条件人员和所在单位均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关于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有关事项

政策范围: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其中,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以《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6版)》中“急需紧缺培训项目”对应的职业为准;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以《行业分类与职业分类(中类)对应关系表》(附件1)为准;数字和绿色证书以《数字职业等级证书目录》(附件2)、《绿色职业等级证书目录》(附件3)为准。对企业职工持有的技能证书不属上述三种情形的,若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认为符合“证岗相适”要求,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领,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

补贴频次: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3次补贴,其中非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最多补贴1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

申领渠道: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正常参保缴费的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登录“河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s://he.12333.gov.cn)或使用“河北人社”APP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经办方式:对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数字(《数字职业等级证书目录》第1-14项除外)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系统自动核验证书信息,符合条件的发放补贴资金;对持需核验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经办机构登录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通过“职业分类大典系统”查询证书职业中类信息,核验证书职业中类与行业类别一致性,符合条件的发放补贴资金;对持《数字职业等级证书目录》第1-14项对应的数字职业等级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经办机构登录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核验证书信息,符合条件的发放补贴资金;对所持证书不属上述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出申领补贴的,由各级失业保险行政和经办、职业能力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联合认定工作机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用人需求和实际用人及所持证书等情况,综合判定是否符合“证岗相适”要求,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对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先按低等级证书享受补贴,再次申领高等级证书补贴的,需退回已享受的低等级证书补贴。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级人社、教育、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统筹推进稳岗扩岗政策落实。要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优先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扎实开展高风险业务的预警处置,重点核查本省份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省份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完善内控制度,在经办流程中设置区别于待遇审核发放的事后业务核查环节,明确专人负责。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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