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对长春市202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7-29
省市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文机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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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6-07-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关于对长春市202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相关事宜,现作如下解读:

一、调整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第4.0.9条第2款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相关要求。

二、调整事项

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0505元。

三、上限核定

按照长春市202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22020元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30505元(122020元÷12个月×3倍)。职工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30505元时,缴存单位应以30505元作为职工2026年缴存基数。

四、调整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3.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应及时通过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任意辖区综合窗口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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