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模式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8-03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苏州房金〔2026〕35号
发文日期:2026-08-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优化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模式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建委、社保和公积金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激发存量房交易市场活力,根据《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关于在全省推行“带押过户”提升不动产登记与金融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71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苏房金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苏州实际,现将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在交易过程中,卖方涉及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买方涉及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全款交易的,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卖方无需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注销抵押权,买方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有效衔接 。

二、申请条件

(一)卖方要求

1.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处于正常还款状态,无逾期、诉讼、查封、冻结等风险情形;

2.同意“带押过户”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二)买方要求

1.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应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

2.同意“带押过户”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要求

1.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存量住房,且可正常上市交易;

2.权属清晰,仅为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设定抵押权,且无其他抵押权人、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3.住房交易价款应大于尚未结清的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余额(含本息合计);若交易价款小于的,不足部分需由卖方提前归还。

三、办理流程

情形1:卖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买方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简称“公转公”带押过户)

(一)卖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结清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由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权人开具《同意转让抵押房产告知函》;

(二)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三)买方将首付款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四)买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六)买卖双方及相应抵押权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新抵押权设立登记等“带押过户”登记业务;

(七)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托管协议规定,将买方首付款和贷款资金一并划转至住房公积金购房款代理清算专用户,优先用于结清卖方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剩余资金再转入卖方指定个人账户。

情形2:卖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买方全款购房

(一)卖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结清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由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权人开具《同意转让抵押房产告知函》;

(二)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三)买方将全款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四)买卖双方及相应抵押权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等“带押过户”登记业务;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托管协议规定,将买方全款资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购房款代理清算专用户,优先用于结清卖方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剩余资金再转入卖方指定个人账户。

四、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开展跨金融机构“带押过户”业务,做好与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和清算衔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市资规局负责梳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业务流程及资料清单,督促各市、区积极推动不动产登记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协同,实现存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登记业务常态化办理。

市住建局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问题协调,督促各市、区配合做好《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选择项,积极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强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主动向客户推介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政策。

(二)银行及担保公司职责

卖方银行负责提供接收组合贷款商业部分还款的银行内部账号;预估卖方组合贷款商业部分还款金额;及时结算卖方组合贷款商业部分还款金额、利息等,明确请款金额及请款时间。

买方银行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将买方申请的贷款资金(含组合贷款商业部分)划转至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托管银行负责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及托管利息划转至住房公积金购房款代理清算专用户。

清算银行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存量房交易资金本息,并及时、准确将接收资金分别划转至公积金内部还款账户、组合贷款商业部分内部还款账户和卖方个人账户。

担保公司负责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及时通知并会同买卖双方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等“带押过户”登记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对接、信息共享,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优化流程配置,建立协同机制,努力实现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各环节无缝衔接。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升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

(二)因卖方银行、买方银行、托管银行、清算银行、担保公司未履职尽责,出现未按规定提供服务,推送错误信息、延期支付(收取)资金、错付等情形,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买卖双方个人原因,给卖方银行、买方银行、托管银行、清算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件:

1.同意转让抵押房产告知函

2.存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流程图

3.存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材料清单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7日

附件1.png

附件2


附件2-1.png

附件2-2.png


附件3

附件3.png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