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7-14
省市地区:黑龙江
发文机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26〕343号
发文日期:2026-07-14
执行日期:2026-01-01
废止日期:2026-12-31
摘要: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精神,切实推动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每招用1人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同一人员身份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社会组织)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重复使用。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按照单位及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申请人员应在相关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申请2次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

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各地要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政策落实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优化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推送相关信息,经企业确认领取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推动落实技能提升补贴“证岗相适”,加强证书信息审核,依规认定“证岗相适”情形,对异常情况及时预警或处置。采取“免申即享”与企业(社会组织)自行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推动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稳妥落实。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各地要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全流程监督机制,强化事后业务核查与系统岗位权限管控,实现业务全流程闭环管理。要依托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守护行动深入开展隐患排查,聚焦经办薄弱环节逐项补齐短板、健全规范。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强化大数据筛查比对与动态预警,坚决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六、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调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力争10月底前实现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过半。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提升政策供给精准度和实施质效

各地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经办服务渠道推广工作,提升失业保险政策知晓率和到达率。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指导,及时将有关经验做法、亮点工作上报省人社厅。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26〕39号文件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不得自行出台失业保险政策,已自行出台的政策要及时清理规范。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6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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