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就业见习是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失业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他们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促进实现就业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决策部署,我省坚持将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规范管理。2017年9月,制定出台《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7〕54号),对见习对象、见习基地认定、见习人员管理、补贴政策落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实施就业见习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自2022年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百万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以来,我省每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5万个以上,平均每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2万余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委、省政府对就业见习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为切实做好就业见习工作,进一步提升就业见习成效,对现行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0条。由总则、组织管理、见习单位认定及岗位管理、见习过程管理、见习补贴管理、检查评估、附则7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就业见习基础概念和原则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主要明确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分工。
第三章见习单位认定及岗位管理。主要明确见习单位的认定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可取消认定的情况及岗位开发规模。
第四章见习过程管理。主要明确参加见习人员的具体条件、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各自权责义务、中止见习的情形、见习期满支持政策及留用后有关要求。
第五章见习补贴管理。主要明确见习补贴的标准、使用范围、申报周期和流程、规范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检查评估。主要明确对见习基地的定期检查评估以及政策宣传等。
第七章附则。
三、主要亮点
与之前管理办法相比,本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优化。
一是细化了见习单位及岗位开发数。全省范围内各类事业单位,依法成立(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年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员工达5人以上的企业,城乡社区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当年开发的见习岗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20%且总数不超过20个。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适当提高见习岗位比例。这既是保证和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的需要,也是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的现实要求。
二是细化明确了见习申请对象。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6〕1号)文件规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细化,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是明确留用见习人员奖励标准。落实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6〕1号)“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的规定,明确“对年度组织见习人员1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按照10%的比例提高见习补贴标准”,便于各地执行。
四是优化调整了业务经办时限。见习单位认定方面,将原办法规定“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和“30个工作日内”进行考察评估,分别调整为“5个工作日内”“15个工作日内”;就业补贴资金拨付方面,原办法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明确“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
五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具体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省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压实有关责任,推动就业见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方式:0551-62627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