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5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9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
1.《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移除,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2. 标注“▲”的2件文件为暂时保留文件,保留期1年,到期未修改自动失效。
3. 标注“◆”的2件文件为修改后继续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