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近期,我区部分地区用人单位受台风“美莎克”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帮助受灾地区单位纾困解难、稳岗扩岗,尽快恢复生产秩序,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就受灾情影响用人单位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6年因台风“美莎克”等灾害遭受直接损失、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正常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包含: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认定标准:因受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后、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本次缓缴政策仅适用于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纳入缓缴范围,参保单位须依法按月正常代扣代缴、如实申报。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为2026年8月至2026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政策实施期间,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实际确定缓缴所属月份,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费款范围为未缴纳入库费款。
三、申请办理流程
今年因不可抗力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均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相关办理流程如下:由用人单位向属地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附件1)及申请材料[区内受台风“美莎克”灾情影响的78个县(市、区)(附件2)的用人单位可免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材料],由设区市税务部门审核后汇总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实施。
四、缓缴期满补缴
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在2027年6月底前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可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缓缴期间费款的,从202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缓缴期间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注销前缴纳缓缴期间的费款。
五、权益保障
缓缴期间,用人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受缓缴政策影响,按时足额发放;缓缴周期内新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全额保障、正常结算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正常记账、正常计息,不因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职工办理社保关系转移、退休待遇申领等业务时,须由单位单独结清该职工对应时段单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方可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缓缴合规、按期补缴的受灾单位,不纳入社保失信记录,不影响企业信用等级,不影响稳岗返还、技能培训、就业扶持等惠企政策享受。对虚假申报、恶意拖延补缴、拒不履行补缴义务的单位,取消本次缓缴资格,追溯追缴缓缴期间豁免滞纳金,并依规纳入信用监管。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及时共享信息,共同做好后续业务衔接。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不作欠费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
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2.台风“美莎克”受灾县(市、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