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沈阳市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9-21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9-21
执行日期:2026-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提高沈阳市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医保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卫健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生育负担,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住院分娩生育服务包

  住院分娩生育服务包(详见附件)包括自然分娩、剖宫产两类,涵盖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分娩所需的基础性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标准

  (一)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生育服务包内费用不区分甲、乙类(超出医保目录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除外),报销比例为100%;生育服务包外费用不区分甲、乙类,执行我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二)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生育服务包内费用区分甲、乙类(超出医保目录规定支付标准及个人应当先行自付的费用除外),报销比例为100%;生育服务包外费用区分甲、乙类,执行我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三)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生育服务包内费用区分甲、乙类(超出医保目录规定支付标准及个人应当先行自付的费用除外),报销比例为90%;生育服务包外费用区分甲、乙类,执行我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配偶

  生育服务包内费用参照我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执行;生育服务包外费用区分甲、乙类,按照参保人员类别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三、规范就医及经办管理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统一通过“生育住院”类别上传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配偶,其住院分娩费用结算完成后,待遇差额部分由男职工通过公共服务渠道或线下窗口申请补差。

  四、基金列支渠道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配偶的待遇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其他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五、其他

  省外异地住院分娩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日期为准)。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生育服务包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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