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9-14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文字号:沪医保待遇发〔2026〕30 号
发文日期:2026-09-14
执行日期:2026-09-1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市医保中心,市疾控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2026-2027流行季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疫苗接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增强本市参保人员自我健康管理意识、提升健康水平,现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疫苗费用以及对应的注射服务费,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含家庭共济)支付。

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参照执行。

二、本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由市疾控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执行。本市非免疫规划疫苗供应的品种、价格等按照上海药品集团采购平台(GPO平台)公布的《上海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团采购中选产品目录》执行。

三、为做好本市非免疫规划疫苗信息归口管理,由市疾控中心与市医保中心建立信息对接机制,统一将《目录》内中选疫苗的国家编码、通用名、价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基本信息提供给医保部门,并定期做好中选疫苗相关信息维护工作。

四、市医保中心做好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系统、报表对接,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据实结算。市疾控中心做好上海市疫苗综合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信息系统适应性改造。

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对“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及市医保中心“项目结算网”的医师信息进行维护;组织护士所在的医疗机构,对“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的护士信息进行维护。

六、卫健、疾控、医保等有关部门应立足部门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监管,强化疫苗接种政策宣传解读与舆论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市疫苗接种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起实施。通知实施后,国家有最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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