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6〕11号),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云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pdf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6年6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