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9-03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26〕19号
发文日期:2026-09-03
执行日期:2026-09-04
废止日期:2028-09-03
摘要: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5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6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6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5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54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468元/月,致残二级8818元/月,致残三级8288元/月,致残四级7745元/月。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5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7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57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3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28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03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774元/月。

三、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四、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本通知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3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