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本站发布时间:2026-09-16
省市地区:黑龙江
发文机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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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策解读——《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统一规范我省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省人社厅重新修订了《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562号,以下简称“2012年标准”),新的《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已于2026年9月4日印发并执行。现将新的政策标准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规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以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实施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本次政策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点: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辅助器具配置技术推陈出新,原通知配置项目、使用年限和限额标准已不能满足工伤职工实际配置需要,有的直接影响到了工伤职工的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二是按照尽为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现实需求,对部分配置项目的最低使用年限、最高支付限额做出适度调整。三是前期我厅成立专题调研组,对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3个市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进行实地调研,通过调研,摸清了原通知落实情况。同时,调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政策,不仅可以解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中遇到的问题,也是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提升工伤保险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

(三)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

三、主要原则及内容

本次修订坚持“大体稳定、局部调整,统筹兼顾、平稳衔接”的原则,根据国家目录相关规定,对原通知中的部分项目的最低使用年限、最高支付限额等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同时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以满足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本次调整将2012年标准中33个高于国家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配置项目调整至与国家标准一致。根据工作调研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对6个项目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适度进行提高,并在生活类辅助器具类增加电动移位车、直肠造口便袋、直肠造口腰带和三腔导尿管4个配置项目,以有效减轻工伤职工家属对重度失能、完全卧床患者的护理负担,并兼顾提高工伤职工日常生活质量。同时对照国家目录对16个配置项目适用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后,我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由109项增加到113项。

一是对原通知21个假肢配置项目的调整。对其中的部分手假肢、索控式腕离断假肢、装饰性肩离断假肢等17个最低使用年限高于国家标准的辅助器具调整与国家标准一致。

二是对原通知51个矫形器配置项目的调整。对其中的胸腰骶矫形器、矫形鞋、踝足矫形器、髋膝踝足矫形器等5个最低使用年限高于国家标准的辅助器具调整与国家标准一致。对其中最低使用年限低于国家标准2个配置项目(手指动态矫形器、热塑板制踝足矫形器),最低使用年限仍与原规定保持一致,最大程度维护工伤职工权益。

三是对原通知19个生活类辅助器具项目的调整。对其中的防褥疮床垫、防褥疮坐(靠)垫、截瘫轮椅、道路型三轮轮椅车等4个最低使用年限高于国家标准的配置项目调整至与国家标准一致。对最低使用年限低于国家标准的肘支撑拐配置项目,仍保持最低使用年限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原标准一致,最大程度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对在工作调研中发现配置数量不足的一次性储尿袋、集尿器、尿套、纸尿垫等4个项目按50%的比例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四是对原通知18个其他辅助器具的调整。对其中的眼镜、折光眼镜、假鼻、假耳等7个最低使用年限高于国家标准的配置项目调整至与国家标准一致。对2个固定义齿配置项目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结合工伤职工、配置机构的反映,按50%的比例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五是新老标准衔接过渡。在本《目录》施行前已申请未配置到位的,可以按照原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按照新标准执行;本《目录》施行后提出申请的,严格按照本《目录》执行,确保新老标准平稳有序衔接过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所配置的辅助器具产品,超《目录》或超出规定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及协议机构。

五、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6年9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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