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7-01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26〕41号
发文日期:2026-07-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落实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人社厅发〔2026〕1号)精神,不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减轻劳动者技能评价取证负担,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时,对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劳动者,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不再开展相应电工、焊工初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可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

对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劳动者,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不再开展电工、焊工初、中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开展高级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二、关于证书衔接

针对电工、焊工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技能等级认定。

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技能等级认定。参见附件中序号1—7。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严格落实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互通互认是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技能评价服务效能,促进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人才自由流动,推动人才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培训机构要加强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扩大政策知晓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职业技能证书对应目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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