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强化制度保障功能,根据《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 号)、《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 号)以及《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6〕5 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规范缴费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地结合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在发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机制作用基础上,逐步规范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二是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职工、居民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待遇。
三是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确保应享尽享,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超出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的,要结合实际逐步规范。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四是优化经办管理服务。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原则上参照职工医保;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强化监测运行分析,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
三、实施时间
2026年11月1日起全省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