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经办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10-23
省市地区:重庆,重庆市
发文机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发文字号:渝人社〔2026〕448号
发文日期:2026-10-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按照《重庆市进一步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6〕43号)推行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有关要求,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续贷借款人与原借款人保持一致且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在原贷款到期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现就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经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办程序

(一)续贷申请

有创业担保贷款续贷需求的借款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交对应申请材料。

(二)资格审核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原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前20个工作日完成申请借款人资格审核,重点核实主体资格、贴息次数、失信等情况。资格审核通过后,同步推送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

(三)金融机构审查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分别开展贷前保前审查,对符合相关贷款和担保条件的,与其签订贷款和担保合同。审查发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反馈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放款续贷

完成放款后,经办银行用新发放的续贷贷款资金结清借款人原有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免于偿还原贷款本金,实现无缝续贷。经办银行放款后,及时将放款信息反馈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及经办担保机构。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跨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解读,规范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业务经办,明确专人承办,抓实业务培训,持续提升经办质效。

(二)严格审核审查。原贷款存在当前逾期、风险分类不达标,或借款人经营异常、存在逃废债、失信被执行等情形的,不予办理无还本续贷。任一审查主体核查发现不符合续贷条件的,可即时终止续贷办理流程。

(三)规范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业务,财政部门按现行政策办理贴息资金拨付、落实担保费补贴。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贴息初审,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复核拨付工作。

(四)强化资金监管与违规处置。加强贴息、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虚报材料、套取贷款、骗取贴息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重庆市___区县(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申请审核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2026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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