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规范执行《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6〕12号),结合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业务办理实际,现对本中心尚未施行的政策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如下: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一)办理条件
缴存人家庭支付长沙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物业费,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提取条件的,可每年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缴存人家庭以与他人共有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缴存人家庭所占该套住房产权比例。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产权均分。
同一缴存人每年仅限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且夫妻双方先后提取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缴存人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3000元。申请提取时,住房产权应为未注销状态。(二)办理资料
提供以下资料原件:缴存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银行一类储蓄卡。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住房 (一)办理条件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缴存人家庭对长沙市首套或第二套,且产权登记时间为近5年内的自住住房开展全屋装修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装修提取),除需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装修应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装修住房地址、装修范围、装修期限、装修总价等核心条款。
2.装修范围仅限住宅类房屋整体性硬装改造,不含厨卫翻新、墙面刷新、地板更换、门窗更换、局部软装等零星局部改造工程,且不含家具、电器、窗帘等软装采购。
3.缴存人应自装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申请装修提取,且仅限以家庭名下一套自住住房提出申请,每个家庭最多申请一次。不同缴存人家庭以同一套住房申请的,应间隔5年以上。申请装修提取时,住房产权应为未注销状态。
4.装修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总额,且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最高不得超过21.6万元。施工面积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建筑面积为准。
5.同一缴存人仅可申请一次装修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高可提额度。缴存人家庭与他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的,可提额度按缴存人家庭所占该套住房产权比例进行计算。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产权均分。
6.产权登记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时间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办理资料
提供以下资料原件:缴存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银行一类储蓄卡、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施工合同、物业出具的装修入场证明(装修押金、装修报备、管理协议等入场手续任一项)、装修费用支付发票。三、“可提可贷”政策由家庭首套房放宽至第二套房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缴存人家庭在长沙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的,统一适用“可提可贷”政策。
缴存人家庭适用“可提可贷”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购房提取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留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6个月还款本息(不含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留存不足额时,可在足额留存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后,由直系亲属办理代际互助提取业务。四、商转公贷款政策由家庭首套房放宽至第二套房
缴存人家庭在长沙市拥有不超过两套自住住房,且存在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其贷款条件、额度、利率、期限、资料、流程等按《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五、优化住房套数认定
1.缴存人家庭在长沙市购房所在区县(市)已有自住住房,再次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查询购房所在区县(市)核减1套后计算。缴存人家庭符合多项住房套数核减政策的,最多核减1套。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不适用按照区域认定住房套数和核减政策。
2.缴存人家庭在长沙市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次数以本中心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准。缴存人家庭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不适用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六、统一已育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已育缴存人家庭在长沙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56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30万元。已育缴存人家庭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不适用提高最高贷款额度政策。已育缴存人家庭申请贷款时,除需提供《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配套细则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装修真实性承诺书
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3日
附件
装修真实性承诺书
本人姓名: ,证件号码: ,
以自住住房装修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就本次装修行为真实性及所提交申请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本次申请所涉自住住房:
位于长沙市 ,
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 ,建筑面积: ㎡,已实施真实、合法的装修行为,装修工程已经实际发生,相关装修费用确已真实支出。
二、本人承诺,本次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施工合同、物业出具的装修入场证明、装修费用支付发票)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冒用、借用或虚假签署等情形。
三、本人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装修行为真实性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电话或现场询问、配合实地核查等。如因本人原因未能配合完成复核,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本人知悉并完全同意:若经查实本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装修事实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追回已提取的全部款项;(2)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不良行为登记,取消本人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3)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五、本人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内容,清楚知晓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装修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不利后果。承诺书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为本次提取申请的有效组成部分。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