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10-16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医保待遇〔2026〕17 号
发文日期:2026-10-16
执行日期:2027-05-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保局、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推动落实全民参保工作,现就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7年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或者流产前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满12个月,并且生产或流产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但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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