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4-03-19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19号
发文日期:2014-03-1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14〕1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作为构建以“双爱”为核心的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要认真组织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正确理解暂行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解读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时回应暂行规定的热点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暂行规定相关业务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备案、辅助性岗位确定、过渡期调整用工方案备案等工作,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认真落实用工比例、社会保险、合同订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于4月30日前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掌握用工现状和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过渡期用工稳定。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将本地区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厅报告。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请于4月21日前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厅劳动关系处。


联 系 人:薛卫东

联系电话:0571-87053063(兼传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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