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30
省市地区:山西,运城市
发文机构: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于2023年7月对本单位月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核定,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本执行年度(2023年7月-2024年6月)不得变动。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以2022年1-12月平均工资为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年工资总额÷1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运财综〔2021〕25号)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津贴和奖金、其他六部分组成。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三、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509元,下限为188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为12%,下限为5%,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四、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可通过单位网厅或柜台办理。

六、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各单位专管员务于7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职工本年度缴存金额及职工个人信息核对工作。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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