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9
省市地区:山东,淄博市
发文机构: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2-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山东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鲁人社发〔2011〕2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已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27号)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对原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

起草过程

  本次起草的文件,有两处作了调整。

删除了原文第二条纳入项目“(八)确认为旧伤复发、疾病与原工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这一条。

修改理由:《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9号)“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

删除了原文第四条第二款“2011年12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和在职工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这一内容。

修改理由:当时文件限定时间是快速推动此项工作开展,后期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破产企业情况复杂,不再限定老工伤人员纳入时间。

主要内容

1、纳入范围和对象

2、纳入项目

3、资金筹集

4、纳入程序

公开征求意见和部门会签情况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后,于12月2日至10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意见。专门发函给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资委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市财政局提出3条意见,均已被采纳。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后,我局法规科对通知内容进行了审查、修改,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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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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