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2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227号
发文日期:2021-12-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3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参保职工跨经办机构就业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实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多条参保记录的,再办理账户合并即可;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合并工作完成后,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

(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类区一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转移,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存在跨经办机构参保记录的,需合并账户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类区不一致的,可以按参保失业人员申请办理转移,需持户口本到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转移模块办理即可。

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不再给予办理关系转移。

3.参保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单独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予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跨自治区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跨自治区转移接续的,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见附件)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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