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收付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
发文字号:川医保规〔2020〕4号
发文日期:2020-06-04
执行日期:2020-07-08
废止日期:2025-07-07
摘要: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收付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收付费管理,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省管公立医疗机构2020年及以后投入运行的新建住院楼床位费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规定执行。

(二)省管公立医疗机构2020年前已投入运行的新建住院楼,且已向我局申请但尚未批复的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锦江院区第一住院大楼、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第三综合楼、四川省人民医院第三住院大楼(川港康复大楼)、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治未病中心大楼、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医技综合楼、西部战区总医院新住院综合楼床位费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规定执行。其他住院楼床位费收费标准,仍按此前相关文件执行。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已纳入本通知附表床位费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不再另行收费。

二、报销标准

(一)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本通知规定的三人间及以上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确定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如下:一级病房3人间每床日最高不超过45元,一级病房4人以上房间每床日最高不超过30元;二级病房按原支付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各级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纳入支付;儿科、妇产科病床、肿瘤病床上浮30%纳入支付。

(二)医疗机构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纳入支付。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从2020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我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新建住院楼床位费收费标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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