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18-09-07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9-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全国“放管服”改革会议精神,不断深化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创新特殊工时管理方式,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配套政策服务体系,更好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多次请示国家人社部,与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等部门协商,并在充分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通知》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确立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通知》通过创新特殊工时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将工作重点从事先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为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在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中,始终坚持“双维护”、坚持“放管服”、坚持平等协商、坚持积极稳妥等四项原则。

二是设置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的具体操作办法。《通知》规定,在改革试点阶段先对已经取得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的用人单位和岗位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岗位清单,列入清单的用人单位今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再需要向人力社保部门报批。同时,《通知》还对清单的动态管理作了专门规定,建立了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条件企业岗位的退出机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的实施范围。《通知》规定,先行选择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市保税区、乐清市等三地进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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