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现就完善城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经开区)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具有襄阳市城区城镇户籍;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二、资格审定
(一)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襄阳市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及1寸登记照片1张。
(二)社区审查。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核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社区负责人在《襄阳市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三)审核确认。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
三、奖金发放
(一)资金来源。奖励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区财政申请,市财政审核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区财政负担部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发放方式。各城区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次年的6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核,负责对奖励资金到户到人情况进行抽查,并纳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并将建立个人帐户和资金发放情况书面反馈给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督导协调,确保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准确,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尚未实施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县(市)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018年1月2日